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推动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过程的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实施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为高效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教学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学院设立的咨询组织,负责教学监督、检查、指导和信息收集与反馈等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学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学院教师发展中心。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东南大学及在宁高校在职或退休的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及高度责任心的教学专家组成。教学督导专家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安排,每学期自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工作职责为:
1.课程督导。随堂听课,对首次开课、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等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并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检查、了解全院教师教学状况、学生学习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教学诊断。对评教效果较差的教师进行“会诊式”重点听课,甄别评教的客观性和问题所在。对教学效果欠佳者,帮助他们查找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要求和建议。
3.教风检查。对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指导,推动教师队伍的教风建设。
4.教学调研。以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教师、学生进行教学调研,综合课程督导、教学诊断、教风检查等情况,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教学制度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教学培养。围绕教学理念、教学要求和教学方法等对青年教师进行岗前培训、首次开课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组织青年教师授课竞赛,通过指导和评比,选拔优秀青年教学骨干。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优质的课程,向职能部门推荐表彰。
6.教学考核。主要是对参加首次开课培训和参加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也可以接受职能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委托,以专家身份对特定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遵循以“导”为主、“督”“导”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开展首次开课教师培训:
1.组织首次开课教师动员会。
2.随机听课,检查教案。
3.组织专家讲座。
4.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
5.按时填写听课记录表,就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必要时组织首次开课教师座谈会,交流心得体会,反馈学生意见,并向教师个体提供教学咨询和教学效果改进方案。
6.定期向教师发展中心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进首次开课教师的培训工作意见和建议。
7.培训结束时,对首次开课教师教学情况给出评价。
第九条 组织青年教师授课竞赛:
1.竞赛学期初(一般为课表正式排定后的教学周)召开专家组会议,安排授课竞赛相关事宜。
2.竞赛期间专家根据课表随机到班听课。
3.专家根据听课情况、学生反映以及检查参赛教师备课等有关教学环节的情况,对每位参赛教师做出评价。
4.学年结束前专家组召开会议,综合专家的评价意见,确定授课竞赛获奖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评选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教学诊断与重点听课
1.每学期初,由教师发展中心征求开课单位意见,确定本学期需重点听课教师名单,提供给专家组。
2.每学期中期教学检查后,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务处统计整理的学生评教情况,把教学评价较差的教师名单提供给专家组。
3.专家组根据上述名单,对每位教师安排2-3名专家进行随机听课。
4.专家在课后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把听课情况通过教师发展中心反馈给教务处和有关开课单位。
第十一条 教风检查与教学调研
1.在上述教学督导工作的过程中若发现共性、普遍性的教风、学风、教学管理等方面问题,专家组可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2.必要时,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进行教学专题检查或教学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工作例会。学期末工作例会可邀请有关院领导、学院职能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应及时将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总结、通知、听课记录、座谈记录、会议记录、调研材料、信息反馈等原始资料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 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督导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
2.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3.一般应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个人专业所属学科类与学院开设的学科专业相关。
4.督导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视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5.学院委托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督导专家的聘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